10.5 建筑防火
10.5.1 建(構)筑物之間的火災危險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聯合廠房及存儲庫房的火災危險性類別、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占地)面積、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本標準附錄D的規定。
10.5.2 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及消防通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10.5.3 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二級。
【條文說明】10.5.3 聯合廠房的面積及體積較大,布置設備較多,可能會延長火災時人員疏散的時間;同時,巖棉工廠的生產需要各種設備及儀器,建設投資較大,一旦失火將造成重大的損失。鑒于以上特點,為了保障工廠人員及財產安全,設置本條規定。
10.5.4 建筑防火分區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10.5.5 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防火分區,或防火分區每一層的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2 安全疏散口應分散布置,并應設有明顯的疏散標志;
3 安全疏散口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安全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宜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聯合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10.5.6 熔制車間內的明火或高溫區域,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隔墻設置條件不能滿足時,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
10.5.7 廠房地下部分的防火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10.5.9 設在廠房內的變配電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墻和1.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10.5.10 油浸式變壓器室、消防水泵房開向廠房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廠房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條文說明】10.5.9、10.5.10 本兩條規定了巖棉廠房內設置重要設備用房的防火分隔要求,以此保證廠房發生火災時,不會受到火災的威脅,確保重要設施正常工作。
10.5.11 聯合廠房及倉庫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每個防火分區窗口不應少于2個,并應在室外設置易于識別的標志。
10.6 室內外裝修
10.6.1 廠房的建筑圍護結構和室內裝修,宜選用氣密性好,且在溫度和濕度變化時變形小的材料。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有關規定。
10.6.2 廠房樓地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地面應滿足生產工藝和設備安裝的要求;
2 樓地面應平整、耐磨、易清潔、不易積聚靜電、避免眩光、不開裂、耐撞擊;
3 生產區域的樓地面宜配筋,當局部樓地面采用活動地板時,活動地板的材質及支撐方式,應根據巖棉產品生產工藝的要求進行選擇;
4 熔制工段渣坑地面應鋪設耐火材料,并應設置防撞設施。
【條文說明】10.6.24 因熔制工段渣坑長期堆放高溫爐渣,生產過程中需定期清理。為保證渣坑地面的耐久性,渣坑地面應設置耐火磚等耐火材料,渣坑地面應設置防撞柱等防撞設施。
10.6.3 廠房墻面、頂棚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墻面、頂棚應滿足生產工藝和設備安裝的要求;
2 熔制工段高溫區域的結構構件、圍護結構應做防高溫輻射構造處理;
3 熔制工段渣坑墻面、頂棚應做耐高溫處理,墻體局部應做成防沖擊擋墻,防沖擊擋墻高度宜大于1.5mm。
10.6.4 廠房內外墻、頂棚及屋面設計應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表面應平整、不易積塵、避免炫光、便于清潔,并應減少凹凸面。
11 給水與排水
11.1 一般規定
11.1.1 給水排水設計應滿足工廠生產、生活和消防的要求。
11.1.2 給水與排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的有關規定。
11.2 給 水
11.2.1 給水系統應根據生活、生產和消防等用水對水質、水溫、水壓和水量的要求,設置直流、循環或重復使用的給水系統及相應的給水處理設施。
11.2.2 給水系統設計宜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當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不滿足要求時,應設置貯水池和加壓設施,并應滿足安全、衛生、經濟、節能的要求。
11.2.3 工廠自備水源不得與城鎮自來水的供水管道直接連接。
11.2.4 循環冷卻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循環水冷卻設計規范》GB/T 50102和《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GB 50050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循環冷卻水系統的類型,應根據生產工藝對循環水水量、水溫、水質和供水系統運行方式的使用要求確定,宜采用間接冷卻開式循環冷卻系統;
2 生產給水水質的主要指標應符合表11.2.1的規定;
表11.2.1 生產給水水質的主要指標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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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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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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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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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硬度(以碳酸鈣計)(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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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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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濁度(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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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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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物(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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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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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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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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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物(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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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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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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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 生產用軟化水水質硬度應小于或等于20mg/l(以碳酸鈣計);
4 冷卻塔可不設置備用,冷卻塔檢修時應有不影響生產的措施;
5 沖天爐及溜槽系統應設置高位應急水箱;
6 循環水泵應設備用泵;沖天爐及溜槽系統冷卻循環水泵宜設置備用電源;
7 循環水池的總容量可按1h的循環水量計算;
8 循環水系統應設置過濾器;
9 循環管路的布置應滿足均勻配水的要求,且便于維護檢修與調試。
【條文說明】11.2.4 本條對循環冷卻水系統的設計作出了規定。
2 冷卻塔應當安排在與主工藝設備同期檢修。當主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冷卻塔又必須檢修時,應當采取措施盡量減少因冷卻塔檢修對工藝生產的影響。如將冷卻塔的檢修安排在工藝生產的低負荷時期,或當冷卻塔格數較多時各格分期檢修。為了縮短風機設備的檢修時間,還可以采取設置庫存備用風機配件等措施。
4 循環水泵當一臺工作時,應有一臺相同規格型號的備用泵;當兩臺及兩臺以上同時工作時,其備用泵的容量不應小于最大一臺泵的容量。
11.2.5 回用水質應滿足有關用水的水質標準,當回用于生產時其水質應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回用水管應采取防止誤接、誤用、誤飲措施,不得與生活飲用水管連接。
11.2.6 敷設在有可能結凍的房間、管溝等地方的給水管道應采取防凍措施;當給水管道結露對生產、生活產生影響時,管道應采取防結露措施。
11.3 排 水
11.3.1 排水工程設計應結合當地規劃,綜合設計生活污水、洪水和雨水的排放。生活污水與雨水應分別排放。
11.3.2 建筑物雨水管道應單獨設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技術規范》GB50400執行。
【條文說明】11.3.2 室外排水采用雨水和污水分流是基本要求;對缺水地區,采用雨水回收利用對節約用水是非常必要的。
11.3.3 粘結劑車間清洗水、集棉機網帶清洗水和放鐵、打爐渣坑水等生產污水,應收集至污水池經處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11.3.4 當排水水質達不到城鎮排水管道或者接納水體的排放標準時,應設置相應的局部排水處理設施進行水質處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處理糞便污水應設置化糞池;
2 汽車洗車臺的排水及食堂含油污水應設置沉淀和除油設施處理。
11.3.5 室內排水溝與室外排水管道連接處,應設水封裝置。
11.3.6 廠區宜設事故收集池,收集池的容積應根據事故泄漏量、事故消防用水量和可能進入收集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11.3.7 污水排放及污水處理程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的有關規定,并應取得當地環保主管部門的同意。
11.4 消防用水
11.4.1 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有關規定。
11.4.2 廠區及生活區在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應按1次計算。
【條文說明】11.4.2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的有關規定,巖棉工廠占地面積小于等于(100×104)m2,居住區人數小于等于1.5萬人,故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應為1次。
11.4.3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當室外采用高壓或者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宜與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合用。
11.4.4 建筑物室內應采用高壓或者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不得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
11.4.5 廠區的建筑物或場所應設置滅火器,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
12 供熱、通風與空氣調節
12.1 一般規定
12.1.1 供熱、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應根據建廠地區氣象條件、總圖布置、工藝和控制要求、區域能源狀況及環境保護要求,并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12.1.2 供熱、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的有關規定。
12.2 供 熱
12.2.1 供暖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數大于或等于90d地區的生產和生活建筑,且有防寒要求或經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對室內溫度有一定要求的生產及輔助生產建筑,宜設置集中供暖;
【條文說明】1 本款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的有關規定,給出了集中供暖地區的氣象條件以及設置集中供暖的原則。
2 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設置集中供暖的生產與生活建筑,在非工作時間或中斷使用的時間內,當室內溫度需要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間蓄熱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按5℃設置值班供暖。當工藝或使用條件有特殊要求時,可根據需要另行確定值班供暖所需維持的室內溫度;
3 位于集中供暖區的工業建筑,如工藝對室內溫度無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積超過100m2時,宜在固定工作地點設置局部供暖,工作地點不固定時應設置取暖室;
【條文說明】2、3 設置這兩款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水管和用水設備在非工作時間或中斷使用的時間內發生凍結現象。由于聯合廠房比較高大,從節省投資與能源角度出發,對工藝系統及人體舒適有溫度要求的地點設置集中供暖,其他無溫度要求的空間,可用圍護結構隔斷。
4 燃氣調壓站和液氧站等易燃易爆場所的供暖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及《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的有關規定;
5 建筑物冬季供暖室內計算溫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的有關規定;
6 廠區供暖熱媒宜采用95℃/70℃熱水;利用余熱或天然熱源供暖時,供暖熱媒參數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條文說明】6 熱水和蒸汽是集中供暖系統常見的兩種熱媒。實踐證明,熱水供暖比蒸汽供暖具有節能、效果好、設施壽命長等優點,因此本款規定廠區宜采用熱水供暖。但在嚴寒地區建廠,根據高大廠房和除塵設備的保溫需要,為節省供暖投資,在保證衛生條件下,規定廠區可以采用蒸汽供暖。
7 設置全面供暖的建筑物,圍護結構的最小傳熱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的有關規定。
12.2.2 熱源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熱量的供應宜根據所在區域的供熱規劃確定。當具備區域熱電站或區域鍋爐房供熱條件時,不宜單獨設置鍋爐房;
2 鍋爐房的設計應取得熱負荷、燃料和水質資料,并應取得當地的氣象、地質、水文、電力和供水等有關基礎資料;
3 鍋爐房燃料的選用應合理利用能源和節約能源,并與安全生產、經濟效益和環境保護相協調,選用的燃料應有產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資料和相應的燃料供應協議,并應符合《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中的有關規定;
4 鍋爐和輔機的選型及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有關規定;
5 鍋爐房應按規模、供熱對象設置相應計量儀表。
【條文說明】12.2.2 本條對廠區的熱源設計作出了規定。
5 鍋爐房設置的計量儀表,主要用于計量供蒸汽量、供熱量、燃料消耗總量、原水消耗總量、凝結水回收量、熱水系統補給水量及總耗電量等數據。
12.2.3 室外熱力管網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熱水供暖管網宜采用雙管閉式循環系統;
2 蒸汽供暖管網宜采用開式系統,蒸汽凝結水應回收;
3 熱力管網可采用架空敷設、地溝敷設或直埋敷設方式
4 改、擴建工程應結合原有管網及建(構)筑物情況確定設計方案。
【條文說明】12.2.3 熱力管網的敷設形式,應根據建設場地地形、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以及建設投資、管理、對美觀的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當凝結水量小,且回收系統復雜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可就地排放。
12.3 通風、排煙與空氣調節
12.3.1 自然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以自然通風為主時,聯合廠房的方位宜根據主要進風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風向布置;
2 自然通風宜利用底層門洞與側窗做進風口、上部側窗做排風口的方式;
3 熔制工段、集棉工段、固化烘干工段宜設排風天窗或氣樓;
4 側窗和天窗的窗扇應開啟方便靈活;
5 采用自然通風的車間,在經常有人工作的地點,夏季空氣溫度應符合國家對工業企業衛生設計的有關規定,當超出規定值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
【條文說明】12.3.1 在工廠總體布置時,對散熱較大的車間布置時應避免西曬,車間的主要進風面應置于夏季最多風向一側,以便于采用自然通風方式。
12.3.2 機械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械通風量宜根據建筑內產生的余熱量、余濕量計算;當缺乏必要的資料時,可按房間換氣次數計算;
2 車間變配電室、粘結劑房、壓縮空氣站、循環水泵房應設置機械排風系統。
12.3.3 事故通風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變配電室、燃氣調壓站等輔助生產廠房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
2 事故排風機應設在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物質散發量最大的地點,應防止氣流短路;
3 事故通風的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及靠近外門的外墻上設置電氣開關。
【條文說明】12.3.3 事故通風換氣次數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確定;事故排風應同經常使用的排熱、排濕系統合用,并應在發生事故時保證能有足夠的排風量。
12.3.4 排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車間應根據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設置排煙設施;
2 建筑物在有條件時應盡可能采用自然排煙方式,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3 排煙系統風管的設計、防火閥與排煙閥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12.3.4 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中,對風管的設計、防火閥、排煙閥的設置要求均有詳細的規定,本標準不再另行規定。
12.3.5 空氣調節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辦公樓、綜合樓、控制室及食堂等建筑物,可根據當地氣象條件或建設單位的要求,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2 空氣調節室內計算溫、濕度參數要求及空氣調節區的夏季冷負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的有關規定;
3 空氣調節房間圍護結構的最大傳熱系數和供暖期最小傳熱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的有關規定。
13 供 氣
13.1 氧 氣
13.1.1 液氧站設計應滿足工藝用氣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GB 16912的有關規定。
13.1.2 液氧站宜布置在用氣點附近,管線敷設應便于施工及檢修。
13.1.3 氧氣應連續供應,壓力宜大于1.0MPa。
【條文說明】13.1.3 氧氣用于沖天爐燃燒助燃,氧氣連續供應是為了保證沖天爐生產運行連續、穩定;對氧氣純度和壓力的要求,是為了保障燃燒設備穩定運行,提升燃燒效率。
13.1.4 液氧站內應備有液氧儲罐。
【條文說明】13.1.4 根據工藝要求,純氧燃燒系統用氧氣應連續、可靠供應,設置備用液氧儲罐,以備氧氣輸送管道因檢修等停止供氣時,保證燃燒設備氧氣連續供應。
13.2 壓縮空氣
13.2.1 壓縮空氣站設計應滿足工藝用氣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GB 50029和《工業自動化儀表氣源壓力范圍和質量》GB/T 4830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13.2.1 在設計壓縮空氣站時應根據實際需要,經濟、合理地配置相應設備及管道。
13.2.2 工藝生產用壓縮空氣,宜進行冷卻、干燥及凈化處理。
【條文說明】13.2.2 關于壓縮空氣的質量,應滿足用氣點對壓縮空氣質量的要求。
13.2.3 壓縮空氣站宜設置在生產線末端,應避開散發爆炸性、腐蝕性以及粉塵等有害物質的場所。
【條文說明】13.2.3 空氣壓縮機直接從大氣吸氣,為了避免對機器的磨損、腐蝕,防止發生爆炸事故,提高空氣壓縮機吸入氣體的質量,故要求壓縮空氣站遠離散發爆炸性、腐蝕性、有毒氣體和粉塵等有害物質的場所。但由于難以對其散發量作定量規定,且有害物質對空氣壓縮機的影響與其濃度等的關系缺乏科學數據,因此不便于對兩者之間的距離作具體規定,而只規定避免靠近這些場所。
13.2.4 空氣壓縮機的選型和臺數,應根據空氣用量和壓力要求,以及氣路系統損耗確定,并應設置備用機組。空氣壓縮機宜選用節能和低噪聲的產品。
13.2.5 壓縮空氣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GB 50029的有關規定。
13.2.6 壓縮空氣管道應根據廠內條件采用下列方式敷設:
1 沿建(構)筑物外墻架空敷設;
2 沿輸送通廊敷設;
3 與綜合管線共構敷設。
【條文說明】13.2.6 壓縮空氣管道可采用三種綜合敷設方式,架空敷設管道如跨越道路時,應滿足道路凈空要求。
13.2.7 壓縮空氣管道應設置油水分離裝置,并應設置冷凍干燥機。設有坡度的管道,管道坡度不宜小于0.002。
【條文說明】13.2.7 壓縮空氣雖進行了凈化干燥處理,但仍有微量油水存留,影響儀表、設備,壓縮空氣管道宜設有坡度及排放裝置,便于油水排除。
13.2.8 用氣量大的設備附近宜設置儲氣罐,儲氣罐的進口端應設止回閥和切斷閥。
【條文說明】13.2.8 用氣點就近設置儲氣罐可保證供氣壓力穩定。
13.2.9 寒冷地區建廠時,壓縮空氣管道應采取保溫防凍措施。
【條文說明】13.2.9 寒冷地區壓縮空氣管道架空敷設時,凍結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應采取保溫防凍措施。
14 電 氣
14.1 一般規定
14.1.1 供配電系統設計應滿足生產要求,并應符合安全可靠、技術先進、操作方便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14.1.2 供配電設計應采用技術先進、性能可靠和節能環保的電氣設備和材料。
14.2 供配電系統
14.2.1 巖棉工廠生產用電負荷應為三級負荷,消防用電負荷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條文說明】14.2.1 用電負荷分級主要是從安全和經濟損失兩個方面來確定,巖棉工廠生產線負荷等級為三級,其余負荷分級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確定。
14.2.2 巖棉工廠供電電源的總供電量,應滿足全廠最大用電量需要,廠外供電電源的電壓等級宜采用10kV,也可采用20kV及以上。
【條文說明】14.2.2 本條對工廠供電電源的總供電量做了規定,總供電量包括巖棉產及輔助設施等負荷用電。根據用電容量及遠景規劃,經經濟比較推薦采用10kV。
14.2.3 在低壓電網中,配電變壓器宜選用D,yn11接線組別的三相變壓器。
14.2.4 低壓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低壓配電電壓應采用交流220V/380V,且低壓系統的配電級數不宜多于三級;
2 車間變配電站變壓器總容量、單臺容量及臺數,應根據經濟負荷及經濟合理運行的原則確定;
3 車間變配電站的低壓配電系統設計,應與生產規模匹配,平行的生產流水線宜由不同母線或線路配電,同一生產流水線的各用電設備,宜由同一母線或線路配電;
4 低壓配電系統宜在變配電所內設置無功功率集中補償,并宜采取諧波治理措施;
5 低壓配電系統宜采用放射式供電;車間單相負荷配電時宜使三相負荷分配平衡。
14.2.3 室內配電線路敷設宜采用電纜橋架敷設,在有腐蝕和特別潮濕場所采用的電纜橋架,應根據腐蝕介質的不同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室外宜采取電纜溝或直接埋地敷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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