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輕型模塊化鋼結構組合房屋技術規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ight steel modular building
JGJ/T×××-201×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年××月××日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1#北京
目次
1總則... 1
2術語... 2
3 建筑設計... 3
3.1 一般規定... 3
3.2 模塊選擇與建筑布置... 4
3.3 模塊地板(樓板)... 7
3.4 模塊頂板(天花板)... 8
3.5 模塊墻體... 8
3.6 屋面... 10
3.7 門窗... 11
3.8 建筑構造... 11
4 結構設計... 13
4.1 一般規定... 13
4.2 模塊單元的設計... 14
4.3 模塊間的連接設計與節點構造... 16
4.4 結構體系與結構計算... 17
4.5 抗傾覆設計與構造... 22
4.6 地基基礎... 24
5.建筑設備... 26
5.1 水暖電... 26
5.2 防火與消防設計... 29
5.3 防腐... 31
6 制作、運輸、安裝與驗收... 34
6.1 制作... 34
6.2 涂裝、防護... 36
6.3 運輸、堆放... 37
6.4 安裝... 37
6.5 運營、維護... 41
6.6 驗收... 42
附錄A 模塊化組合房屋分項工程劃分... 44
附錄B 模塊單元部件、構件驗收表... 45
附錄C 模塊單元驗收表... 46
附錄D 模塊化組合房屋疊箱結構安裝質量驗收表... 47
引用標準名錄... 4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Architectural design.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 3
3.2 Module selection and arrangement 4
3.3 Design of floor 7
3.4 Design of ceiling panels. 8
3.5 Design of walls. 8
3.6 Design of roofs. 10
3.7 Desgn of doors and windows. 11
3.8 Connection between modular units. 11
4 Structural Design. 13
4.1 General requirement 13
4.2 Design of modular unit 14
4.3 Connectiong design between modular unit 16
4.4 Structural system and calculation. 17
4.5 Design of toppling stability. 22
4.6 Foundation. 24
5. Construction equipment 26
5.1 Water, heating and electricity. 26
5.2 Fire protection . 29
5.3 Anticorrosion. 31
6 Fabrication, transportatio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34
6.1 Prefabrication. 34
6.2 Painting and protection. 36
6.3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37
6.4 Installation. 37
6.5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41
6.6 Acceptance. 42
Appendix A General provisions. 44
Appendix B Acceptance table for modular unit elements. 45
Appendix C Acceptance table for modular units. 46
Appendix D Acceptance table for structure by piled modules. 47
Reference. 49
1總則
1.0.1 為在輕型模塊化鋼結構組合房屋設計和施工應用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8度及以下,建筑總高度不超過24米的模塊化鋼結構建筑的設計、生產運輸、施工安裝及驗收等。
1.0.3 輕型模塊化鋼結構組合房屋設計,應合理選擇建筑模塊和組合形式,滿足在運輸、安裝市使用過程中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1.0.4 輕型模塊化鋼結構組合房屋的材料、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 輕型模塊化鋼結構組合房屋(簡稱模塊化組合房屋) light steel modular building
一種模塊化鋼結構建筑形式。在工廠內制作完成,或者在現場拼裝完成且具有使用功能的輕型鋼結構建筑模塊單元,通過裝配連接而成的低、多層建筑。
2.0.2 建筑模塊單元(簡稱模塊單元) module unit
模塊化組合房屋的基本單元。模塊化組合房屋在空間上所劃分成的若干個六面體箱形房間單元,由模塊地板、頂板以及墻板組成。
2.0.3 柱承重模塊單元 corner supported module
模塊單元主要靠邊梁邊柱支撐,形成四個角點支撐,龍骨和墻板均不考慮承受荷載。
2.0.4 墻承重模塊單元 continuously supported module
模塊單元的面支撐僅用于運輸和吊裝,正常使用時荷載主要通過長邊方向墻體承擔。
2.0.5 模塊地板(樓板)bottom plate of modular unit
模塊單元的地板,是模塊單元的組成部分。通常由主次龍骨或輕鋼龍骨桁架結構,其上鋪設復合板材組成,可以直接當建筑地面使用。
2.0.6 模塊頂板(天花板)top plate of modular unit
模塊單元的天花板,是模塊單元的組成部分。通常采用輕鋼龍骨吊頂、夾芯板吊頂或單層或雙層鋼板復合板吊頂等輕質板材形式。
2.0.7 模塊墻板wall plate of modular unit
是指模塊單元外立面的圍擋物,如墻、門、窗等。墻體通常采用波紋板、襯板、盒式面板、復合板、干掛瓷磚或者、輕質混凝土板、木板等材料。
2.0.8 疊箱結構體系 structure by piled modules
由多個建筑模塊單元疊置,并在角件處相互連接組成的多層箱體結構。
2.0.9 疊箱-框架混合結構體系 hybrid structure with piled modules and frames
疊箱結構與框架混合而成的結構體系。
2.0.10 嵌入式模塊結構體系 recessed moduars supported by frames
模塊單元由一個結構框架支撐或者被放置在結構樓面上而形成的結構體系。通常模塊可以被放置在主要結構構件之間。
3 建筑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模塊化組合房屋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和《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153的規定。
3.1.2 建筑設計應統籌建筑全壽命期的規劃設計、生產運輸、施工安裝、維護更新的全過程。
3.1.3 建筑模塊單元設計應集成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內裝系統、設備和管線系統。
3.1.4 項目概念設計階段應考慮建筑選型和平面布置的要求,評估模塊化組合房屋的優勢和效益。
3.1.5 建筑功能的設計指標應符合國家、地方及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且應滿足以下使用與美觀要求:
1 使用功能合理,空間組織便捷;
2 采光、照明、通風、隔聲、保溫、隔熱、防水和衛生等舒適度要求;
3 防火、疏散、防護、抗震、抗風、防雷擊等防災與安全性設計要求;
4 具有環境藝術效果。
3.1.6 建筑設計應統籌考慮模數要求與原材料基材的規格,選用標準化、系列化的尺寸,提高材料利用率,減少材料損耗。
3.1.7 模塊化組合房屋的設計、生產和裝配中的模數數列應根據功能性和經濟性原則確定,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T 50002。
3.1.8 建筑設計應考慮模塊單元的特點,采用名義柱網和名義軸網(圖3.1.8)。
圖3.1.8 模塊化組合房屋名義柱網和名義軸網
3.1.9 模塊單元豎向直接疊置時,宜取模塊高為建筑層高 (圖3.1.9a);當有連接墊件,宜取模塊單元高度與墊件高度之和+為建筑層高 (圖3.1.9b)。
—模塊單元高度;--模塊單元間墊件高度,虛線為鋪裝后的地(樓)面位置
圖3.1.9 模塊單元豎向布置及建筑層高
3.1.10 防火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應在鋼結構外表面涂敷或包覆不燃燒的防火材料,保證鋼構件滿足規定的耐火極限要求。
3.1.11 隔聲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88的規定,采取必要的隔聲、隔震措施。
3.1.12 模塊化組合房屋應采用熱工性能較好的圍護結構體系并選擇先進、適用的供熱、供冷系統和運行方法,以提高室內熱環境質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筑物應根據所處氣候分區的不同要求,根據國家或地方標準,對墻體采用相應的保溫、隔熱措施,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需求。
3.1.13 設備各專業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房屋中各種設備管線的預埋管宜定型、定長、定位,以便工廠預制。當房屋中含有獨立的設備系統時,其設計、工廠施工標準不應低于現場安裝的相應標準。
3.2 模塊選擇與建筑布置
3.2.1 模塊化組合房屋模數可優先采用如下尺寸:
1 平面圖上模塊單元間間隙距離為5mm、10mm;
2 立面圖上模塊單元間間隙距離為20mm、30mm;
3 模塊外墻厚度宜采用50模數,如:150mm、200mm、250mm、300mm等;
4 模塊內隔墻厚度宜采用15模數,如:100mm、115mm、130mm、145mm等;
5 模塊間分戶雙墻厚度宜采用30模數,如:175mm、205 mm、235mm、275mm等。
3.2.2 模塊單元的尺寸模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模塊單元平面尺寸應符合建筑功能與人居環境要求,單個模塊單元進深不宜超過10m,單個模塊單元的寬度不宜超過4m;
2 樓梯間模塊宜采用2.4m、2.7m開間,走廊寬度宜采用1.8m、2.4m。
3 模塊高度應符合國家相關建筑標準和模數規定,室內可居住房間凈高應不小于2.4米,廚房、衛浴、走廊、通道等應不小于2.1米。
4 模塊單元的模數還應考慮具體的道路運輸條件和現場吊裝條件的限制。
3.2.3 建筑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的功能區應通過標準模塊的尺寸組合進行布置,其布置宜規則、對稱;
2 在同一功能區中布置的模塊數量應盡量減少;
3 一個功能區由多個模塊覆蓋時,功能區內的管線、設備、墻壁、門窗宜保持整體性;
4 樓梯間、電梯間、衛生間、廚房等功能特殊、管線密集的區域,宜采用單個模塊單元;
5 建筑平面設計時應考慮相鄰模塊單元構件的連接關系。
3.2.4 建筑平面設計中,樓梯間、電梯間、衛生間和走廊等區域的布置應滿足其使用功能,并符合人流、物流通行以及安全疏散等建筑要求。
3.2.5 建筑平面設計應采用標準模塊不同堆疊形式,來實現多樣化的建筑功能需求。可通過在平面和立面上偏移模塊單元、陽臺和屋面模塊單元附件的使用等技術提高建筑美觀效果(圖3.2.5)。
圖3.2.5 模塊單元的不同堆疊形式
3.2.6 模塊布置應考慮與結構支撐、剪力墻等布置的協調。當室內布局需要較大尺寸空間時,可采用模塊與框架結構、框架支撐結構等形成混合結構體系的方式實現(圖3.2.6)。
圖3.2.6 建筑懸挑和中庭的模塊單元布置
3.2.7 當采用坡屋頂時,屋頂部分可設計成方便組裝的屋頂模塊單元,包括其表層材料都可以整體在工廠進行預制,減少現場高空作業的工作量。當采用平屋頂時,屋頂部分宜在現場制作完成,以保證其防水性能。
3.2.8 建筑體型、窗墻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關于建筑節能方面的要求。每個可居住的房間應設置外窗。
3.2.9 建筑立面設計應符合規劃,外立面分割尺寸合理,流線簡潔順暢,外墻涂裝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宜通過建筑體量、材質肌理、色彩等變化,形成豐富多樣的立面效果,減少裝飾構件。
3.2.10 外墻立面布局應有利于室內自然通風,單朝向和無法滿足自然通風的模塊化居住建筑,應采取改善自然換氣的措施。
3.3 模塊地板(樓板)
3.3.1 模塊地板可采用輕鋼結構樓板、壓型鋼板組合樓板、工廠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預制混凝土圓孔板、裝配整體式樓板等。
3.3.2 輕鋼結構樓板宜采用主次龍骨或輕鋼龍骨桁架結構,其上鋪設復合板材組成;宜設置樓面水平支撐提供樓板平面內剛度。
3.3.3 復合板材可采用增強纖維硅酸鈣板、定向刨花板等,不宜采用不配鋼筋的纖維水泥類板材和水泥加氣發泡類板材。
3.3.4 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在工廠內宜采用輕質混凝土現澆制成,樓板鋼筋應與模塊四周邊梁可靠連接,樓板和模塊之間應增設連接件有效連接。
3.3.5 對于預制混凝土圓孔板或裝配整體式樓板,板與梁、板與板之間的連接應符合現行相關規范及圖集的要求。
3.3.6 輕鋼結構樓板一般采用輕型C型鋼作為托梁,或者在相對密集布置的邊梁上鋪蓋板。托梁應與樓板可靠連接,連接薄弱時應采取措施保證其抗扭能力。
3.4 模塊頂板(天花板)
3.4.1 模塊頂板(天花板)宜采用輕鋼龍骨吊頂、夾芯板吊頂或單層或雙層鋼板復合板吊頂等輕質板材形式。不同的吊頂板材應滿足下列規定:
1 夾芯板宜選擇熱鍍鋅鋼板,雙面鍍鋅含量不應小于180g/m2,厚度可選用0.5mm及以上的板材(鋼板一般寬度為1000mm、1200mm),其連接方式可采用搭接方式;
2 夾芯板的板芯材料可采用巖棉板材,其密度不應小于100kg/m3;也可選用擠塑型聚苯板(XPS板);
3 單層鋼板復合板可采用鋼板下鋪帶鋁箔防潮層的玻璃棉氈。必要時在底部設置鋼絲網或玻璃纖維布加強,以承托保溫材料;
4 雙層鋼板復合板可采用雙層壓型鋼板內填充玻璃棉氈、擠塑板等保溫材料,加工成板材。
3.4.2 模塊頂板(天花板)宜設置對角拉撐,增加平面內剛度,防止發生變形。
3.4.3 模塊頂板(天花板)的支撐構件可選用C型檁條,也可在工廠制作鋼筋小桁架檁條,間距應經計算確定,檁條應與框架梁可靠連接。檁條下應設置鋪設紙面石膏板吊頂的龍骨。
3.4.4 模塊頂板(天花板)應包含保溫層和防潮層;天花板各層、各構件間應安裝緊致,以確保模塊建筑的氣密性。
3.4.5 模塊頂板(天花板)的隔聲應根據功能要求設計,隔音量不應小于45dB。
3.5 模塊墻體
3.5.1 模塊墻體應根據功能要求分為外墻、內隔墻和分戶墻等,不同功能墻體宜采用同類材料、不同尺寸和構造。
3.5.2 墻體宜采用波紋板、襯板、盒式面板、復合板或者輕質混凝土板、木板等材料,圍護結構宜采取次結構框架進行支撐,其中次結構框架應與主框架隔斷,以避免產生冷橋。
3.5.3 墻體保溫、隔熱材料宜采用輕質、可裝配的板材。
3.5.4 外墻構造應符合墻體節能的相關規定,宜采用含有重質材料和輕質高效保溫隔熱材料組合的復合材料。當采用無機材料復合保溫板可按照《建筑結構保溫復合板》行業標準JG/T 432-2014及《裝配式玻纖增強無機材料復合保溫墻板應用技術規程》CECS 396-2015的相關規定執行。
3.5.5 外墻應與所在地區的氣候條件相適應,并通過采取下列技術措施,滿足室內基本的熱環境要求和現行國家節能設計標準規定的要求:
1 嚴寒地區、寒冷地區應滿足冬季保溫的要求,部分寒冷地區需兼顧夏季防熱時,外墻宜設計為外保溫(隔熱)構造:
a)夏熱冬冷地區應滿足夏季防熱的要求,適當兼顧冬季保溫,宜為外隔熱(保溫)或外部隔熱、內保溫構造;
b)夏熱冬暖地區應充分滿足夏季防熱的要求,其北區可適當兼顧冬季保溫,宜設計外部遮陽。
2 有保溫要求的地區,墻體應滿足本類別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所規定的傳熱系數限值要求。采暖地區的墻體應盡量避免金屬件或連接件直接穿透保溫層;必須穿透時,應進行露點驗算,不滿足時應采取措施保證熱橋部位內表面溫度不低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3 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圍護結構保溫層內側宜設置隔氣層;
4 有防熱要求的地區,當采用輕質墻體結構且熱惰性指標(D值)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遮陽、通風空氣間層、反射構造等綜合措施。
3.5.6 當外墻為內保溫(隔熱)時,宜選用薄型輕質高效保溫材料,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
3.5.7 以隔熱為主的鋼結構模塊化建筑房屋,可采用帶有可流動空氣層的幕墻做法,以增強外墻的隔熱性能。
3.5.8 當外墻保溫隔熱構造允許時,宜設置空氣隔層、鋁箔反射層、防水層;當保溫隔熱材料可能受潮時,宜采用防水透氣膜或覆鋁的防水透氣膜外包,使保溫隔熱材料保持干燥。
3.5.9 墻體中的空氣隔層應密封良好,可作為非常有效的空氣屏障來增強外墻或屋頂的保溫隔熱性能。
3.5.10 采用墻體空腔中填充纖維類保溫材料時,熱阻計算應考慮結構構件、連接件等熱橋構件的影響,保溫材料的寬度應等于或略大于立柱間距,厚度不宜小于立柱截面高度。
3.5.11 模塊外墻的輕鋼龍骨宜采用小方鋼管桁架結構。若采用冷彎薄壁C型鋼龍骨時,應雙排交錯布置形成斷橋。當鋼構件外側保溫材料厚度受限時,應進行露點驗算。
3.5.12 可通過設置空腔、安裝多層材料、使用隔音性能好的材料等方式提高建筑墻體的隔音性能。外墻厚度不宜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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