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 材料強度的概率分布宜采用正態分布或對數正態分布。
材料強度的標準值可按其概率分布的0.05分位值確定。材料彈性模量、泊松比等物理性能的標準值可按其概率分布的0.5分位值確定。
當試驗數據不充分時,材料性能的標準值可采用有關標準的規定值,也可根據工程經驗,經分析判斷確定。
6.1.5 巖土性能的標準值宜根據原位測試和室內試驗的結果,按有關標準的規定確定。
當有條件時,巖土性能的標準值可按其概率分布的某個分位值確定。
6.2 幾何參數
6.2.1 結構或結構構件的幾何參數宜采用隨機變量概率模型描述。幾何參數的各種統計參數和概率分布類型,應以正常生產情況下對結構或結構構件幾何尺寸的測試數據為基礎,運用參數估計和概率分布的假設檢驗方法確定。
當測試數據不充分時,幾何參數的統計參數可根據有關標準中規定的公差,經分析判斷確定。
當幾何參數的變異性對結構抗力及其他性能的影響很小時,幾何參數可作為確定性變量。
6.2.2 幾何參數的標準值可采用設計規定的公稱值,或根據幾何參數概率分布的某個分位值確定。
7 結構分析和試驗輔助設計
7.1 一般規定
7.1.1 結構分析可采用計算、模型試驗或原型試驗等方法。
7.1.2 結構分析的精度,應能滿足結構設計要求,必要時宜進行試驗驗證。
7.1.3 在結構分析中,宜考慮環境對材料、構件和結構性能的影響。
7.2 結構模型
7.2.1 結構分析采用的基本假定和計算模型應能合理描述所考慮的極限狀態下的結構反應。
7.2.2 根據結構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維、二維或三維的計算模型進行結構分析。
7.2.3 結構分析所采用的各種簡化或近似假定,應具有理論或試驗依據,或經工程驗證可行。
7.2.4 當結構的變形可能使作用的影響顯著增大時,應在結構分析中考慮結構變形的影響。
7.2.5 結構計算模型的不定性應在極限狀態方程中采用一個或幾個附加基本變量來考慮。附加基本變量的概率分布類型和統計參數,可通過按計算模型的計算結果與按精確方法的計算結果或實際的觀測結果相比較,經統計分析確定,或根據工程經驗判斷確定。
7.3 作用模型
7.3.1 對與時間無關的或不計累積效應的靜力分析,可只考慮發生在設計基準期內作用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當動力性能起控制作用時,應有比較詳細的過程描述。
7.3.2 在不能準確確定作用參數時,應對作用參數給出上下限范圍,并進行比較以確定不利的作用效應。
7.3.3 當結構承受自由作用時,應根據每一自由作用可能出現的空間位置、大小和方向,分析確定對結構最不利的作用布置。
7.3.4 當考慮地基與結構相互作用時,土工作用可采用適當的等效彈簧或阻尼器來模擬。
7.3.5 當動力作用可被認為是擬靜力作用時,可通過把動力作用分析結果包括在靜力作用中或對靜力作用乘以等效動力放大系數等方法,來考慮動力作用效應。
7.3.6 當動力作用引起的振幅、速度、加速度使結構有可能超過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限值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結構進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
7.4 分析方法
7.4.1 結構分析應根據結構類型、材料性能和受力特點等因素,采用線性、非線性或試驗分析方法;當結構性能始終處于彈性狀態時,可采用彈性理論進行結構分析,否則宜采用彈塑性理論進行結構分析。
7.4.2 當結構在達到極限狀態前能夠產生足夠的塑性變形,且所承受的不是多次重復的作用時,可采用塑性理論進行結構分析;當結構的承載力由脆性破壞或穩定控制時,不應采用塑性理論進行分析。
7.4.3 當動力作用使結構產生較大加速度時,應對結構進行動力響應分析。
7.5 試驗輔助設計
7.5.1對某些沒有適當分析模型的特殊情況,可進行試驗輔助設計,其具體方法可按附錄C的規定。
7.5.2 采用試驗輔助設計的結構,應達到相關設計狀況采用的可靠度水平,并應考慮試驗結果的數量對統計不定性的影響。
8 分項系數設計方法
8.1 一般規定
8.1.1結構構件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中所包含的各種分項系數,宜根據有關基本變量的概率分布類型和統計參數及規定的可靠指標,通過計算分析,并結合工程經驗,經優化確定。
當缺乏統計數據時,可根據傳統的或經驗的設計方法,由有關標準規定各種分項系數。
8.1.2 基本變量的設計值可按下列規定確定:
1 作用的設計值可按下式確定:
= (8.1.2-1)
式中 ——作用的代表值;
——作用的分項系數。
2 材料性能的設計值可按下式確定:
= (8.1.2-2)
式中 ——材料性能的標準值;
——材料性能的分項系數,其值按有關的結構設計標準的規定采用。
3 幾何參數的設計值可采用幾何參數的標準值。當幾何參數的變異性對結構性能有明顯影響時,幾何參數的設計值可按下式確定:
=± (8.1.2-3)
式中 ——幾何參數的附加量。
4 結構抗力的設計值可按下式確定:
(8.1.2-4)
8.2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
8.2.1 結構或結構構件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考慮下列狀態:
1 結構或結構構件的破環或過度變形,結構的材料強度起控制作用;
2 整個結構或其一部分作為剛體失去靜力平衡,結構材料或地基的強度不起控制作用;
3 地基的破壞或過度變形,巖土的強度起控制作用;
4 結構或結構構件的疲勞破壞,結構的材料疲勞強度起控制作用。
8.2.2結構或結構構件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結構或結構構件的破壞或過度變形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應符合下式要求:
≤ (8.2.2-1)
式中 —— 結構重要性系數,其值按8.2.9的有關規定采用;
—— 作用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如軸力、彎矩設計值或表示幾個軸力、彎矩向量的設計值;
——結構或結構構件的抗力設計值。
2 整個結構或其一部分作為剛體失去靜力平衡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應符合下式要求:
≤ (8.2.2-2)
式中 —— 不平衡作用效應的設計值;
—— 平衡作用效應的設計值。
3 地基的破壞或過度變形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可采用分項系數法進行,但其分項系數的取值與式(8.2.2-1)中所包含的分項系數的取值可有區別;地基的破壞或過度變形的承載力設計,也可采用容許應力法等進行。
4 結構或結構構件的疲勞破壞的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可按有關規范規定的方法進行。
8.2.3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中的作用組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作用組合應為可能同時出現的作用的組合;
2 每個作用組合中應包括一個主導可變作用或一個偶然作用或一個地震作用;
3 當結構中永久作用位置的變異,對靜力平衡或類似的極限狀態設計結果很敏感時,該永久作用的有利部分和不利部分應分別作為單個作用;
4 當一種作用產生的幾種效應非全相關時,對產生有利效應的作用,其分項系數的取值應予降低;
5 對不同的設計狀況應采用不同的作用組合。
8.2.4 對持久設計狀況和短暫設計狀況,應采用作用的基本組合。
1 基本組合的效應設計值應按式(8.2.4-1)中最不利值確定:
(8.2.4-1)
式中 (·)——作用組合的效應函數;
——第個永久作用的標準值;
——預應力作用的有關代表值;
——第1個可變作用的標準值;
——第個可變作用的標準值;
—— 第個永久作用的分項系數,應按8.2.10的有關規定采用;
—— 預應力作用的分項系數,應按8.2.10的有關規定采用;
——第1個可變作用的分項系數,應按8.2.10的有關規定采用;
——第個可變作用的分項系數,應按8.2.10的有關規定采用;
、——第1個和第個考慮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荷載調整系數,應按8.2.11的有關規定采用;
——第個可變作用的組合值系數,應按有關規范的規定采用。
注:在作用組合的效應函數中,符號“Σ”和“+”均表示組合,即同時考慮所有作用對結構的共同影響,而不表示代數相加。
2 當作用與作用效應按線性關系考慮時,基本組合的效應設計值應按式(8.2.4-2)中最不利值計算:
(8.2.4-2)
式中 ——第個永久作用標準值的效應;
——預應力作用有關代表值的效應;
——第1個可變作用標準值的效應;
——第個可變作用標準值的效應。
8.2.5 對偶然設計狀況,應采用作用的偶然組合。
1 偶然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可按下式確定:
(8.2.5-1)
式中 ——偶然作用的設計值;
——第1個可變作用的頻遇值系數,應按有關規范的規定采用;
、——第1個和第個可變作用的準永久值系數,應按有關規范的規定采用。
2 當作用與作用效應按線性關系考慮時,偶然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可按下式計算:
(8.2.5-2)
式中——偶然作用設計值的效應。
8.2.6 對地震設計狀況,應采用作用的地震組合。地震組合的效應設計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
8.2.7 建筑結構抗震設計,應根據不同地震烈度符合下列結構性能基本設防目標要求:
1 對多遇地震烈度,結構主體不受損壞或不需修復即可繼續使用;
2 對設防地震烈度,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一般修復仍可繼續使用;
3 對罕遇地震烈度,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8.2.8 當永久作用效應或預應力作用效應對結構構件承載力起有利作用時,式(8.2.4)中永久作用分項系數和預應力作用分項系數的取值不應大于1.0。
8.2.9 結構重要性系數,不應小于表8.2.9的規定。
表8.2.9 結構重要性系數
結構重要性系數
|
對持久設計狀況和短暫設計狀況
|
對偶然設計狀況和地震設計狀況
|
安全等級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1.1
|
1.0
|
0.9
|
1.0
|
8.2.10 建筑結構的作用分項系數,應按表8.2.10采用。
表8.2.10 建筑結構的作用分項系數
適用情況
作用
分項系數
|
當作用效應對承載力不利時
|
當作用效應對承載力有利時
|
|
1.3
|
≤1.0
|
|
1.3
|
1.0
|
|
1.5
|
0
|
8.2.11 建筑結構考慮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荷載調整系數,應按表8.2.11采用。
表8.2.11 建筑結構考慮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荷載調整系數
結構的設計
使用年限(年)
|
|
5
|
0.9
|
50
|
1.0
|
100
|
1.1
|
注:對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的結構構件,應按各種材料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采用。
8.3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
8.3.1 結構或結構構件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時,應符合下式要求:
≤ (8.3.1)
式中 —— 作用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如變形、裂縫等的設計值;
—— 設計對變形、裂縫等規定的相應限值,應按有關的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采用。
8.3.2 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時,可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作用的標準組合、頻遇組合或準永久組合。
1 標準組合
1)標準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可按下式確定:
(8.3.2-1)
2)當作用與作用效應按線性關系考慮時,標準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可按下式計算:
(8.3.2-2)
2 頻遇組合
1)頻遇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可按下式確定:
(8.3.2-3)
2)當作用與作用效應按線性關系考慮時,頻遇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可按下式計算:
(8.3.2-4)
3 準永久組合
1)準永久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可按下式確定:
(8.3.2-5)
2)當作用與作用效應按線性關系考慮時,準永久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可按下式計算:
(8.3.2-6)
8.3.3 對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材料性能的分項系數,除各種材料的結構設計規范有專門規定外,應取為1.0。
附錄A 質量管理
A.1 質量控制要求
A.1.1 材料和構件的質量可采用一個或多個質量特征表達。在各類材料的結構設計與施工規范中,應對材料和構件的力學性能、幾何參數等質量特征提出明確的要求。
材料和構件的合格質量水平,應根據各類建筑結構有關規范規定的結構構件可靠指標確定。
A.1.2 材料宜根據統計資料,按不同質量水平劃分等級。等級劃分不宜過密。對不同等級的材料,設計時應采用不同的材料性能的標準值。
A.1.3 對建筑結構應實施為保證結構可靠性所必需的質量控制。建筑結構的各項質量控制要求應由有關標準作出規定。建筑結構的質量控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勘察與設計的質量控制;
2 材料和制品的質量控制;
3 施工的質量控制;
4 使用和維護的質量控制。
A.1.4 勘察與設計的質量控制應達到下列要求:
1 勘察資料應符合工程要求,數據準確,結論可靠;
2 設計方案、基本假定和計算模型合理,數據運用正確;
3 圖紙和其他設計文件符合有關規定。
A.1.5 為進行施工質量控制,在各工序內應實行質量自檢,在各工序間應實行交接質量檢查。對工序操作和中間產品的質量,應采用統計方法進行抽查;在結構的關鍵部位應進行系統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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