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構造節點要求
7.2輕型墻板在組成結構剪力墻時,L型、十字型墻的連接方式應基本滿足圖7.2.1-1的要求。
圖7.2.1-1墻板與墻板連接構造節點
8 輕型桁架構造設計
8.1 一般規定
8.1.1組成輕型桁架的弦桿、腹桿規格木基條板材質等級應達到I級; 桁架間
的檁條梁(包括屋脊梁)、垂直支撐桿件用的規格木基條板材質等級應達到I級;
桿件以及節點應采用滿足材質規格板材以及強度等級的玻纖增強覆面規格木基
板,按截面尺寸要求組坯疊層錯縫拼接粘合在模具內一次成型為桁架,全部表層
采用玻纖膠液復合覆面封閉制作而成。
8.1.2 輕型桁架跨距應控制在12m及以內;三角形桁架和梯形、多邊形桁架的高跨比最小限值分別為1/5和1/6;大跨桁架需起拱宜取桁架跨度的1/200并應保持桁架高跨比不變;
8.1.3桁架厚度均為70mm;上弦桿和中央腹桿的截面寬按桁架跨距在80mm~140mm范圍;下弦桿的截面寬按桁架跨距在100mm~160mm范圍;桁架腹桿截面寬80mm。
8.1.4 桁架桿件作受壓穩定驗算時,平面內計算長度取節點間距的0.8倍;平面
外桁架上弦計算長度取側向檁條連接點間距離;腹桿計算長度取節點間距離。
8.1.5 桁架內力計算時,桁架支座應與剪力墻頂面可靠連接并與墻骨柱在同一軸線上。一端支座為固定鉸接,另一端為活動鉸接;一般計算支點為端部第1分節點。
8.1.6 桁架設計時,僅上弦桿有荷載作用時,桁架自重簡化為全部平均作用在上弦節點上,若桁架上下弦桿均有荷載作用時,則桁架自重簡化為分別各半平均作用在上下弦節點上;
8.1.7桁架內力計算,可按各節點鉸接,荷載集中在各節點上,計算各桿件軸力并進行強度和穩定驗算;桿件的軸力可取桿件兩端軸力的平均值;上弦桿檁條傳遞的節間荷載按壓彎構件截面驗算;當檁條作用在上弦節點處時,應驗算桁架支座達施工允許極限偏差時,對桁架不利影響;連接節點應進行承載力、抗拉和抗剪驗算;支座與下部結構的連接節點應作風的上拔力、承壓驗算;
上弦跨間有荷載作用時,其彎矩按簡支梁計算;節點處支座彎矩設計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M = -1/10(g+q)l 2
式中: g、q——桁架上弦桿作用的均布恒載、活載(或雪載)設計值;
l——桿件的計算長度桿件的計算長度
按施工安裝驗收要求,桁架支座軸線與支承面的中心線的偏差不應超過10mm。
8.1.8桁架壓桿計算長度在桁架平面內時,弦桿和腹桿取節點中心間長度;桁架平面外時,上弦取檁條間的長度,腹桿取節點中心或豎向支撐節點間的長度。
8.1.9桁架支座與下部結構的連接節點應進行風的上拔力;桁架擱置墻面的風荷載作用;屋蓋剪力作用以及桁架支座局部承壓驗算;
屋蓋桁架支座與墻體應可靠連接,其節點需抵抗屋蓋風荷載引起的上拔力;外墻體風荷載形成的水平力;屋蓋受垂直桁架作用力形成的桁架軸力以及支承面的承壓驗算。
8.2 構造節點要求
8.2.1輕型桁架與主體結構連接的基本構造應滿足圖8.2.1-1的要求。
圖8.2.1-1輕型屋架與墻體連接構造
9 連接設計
9.1一般規定
9.1.1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連接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更強連接節點”原則,連接節點不應先于其連接的構件發生破壞
造成結構承載力和變形失控而降低結構安全度。
2)節點的作用力和傳力必須明確、清晰,設計和制作、施工安裝應保證與
節點連接的構件可靠承擔相應分配的應力。
3)節點連接應符合構件邊界條件,同時必須充分考慮超靜定原則,提高偶
然事件產生作用,節點不致因此造成與起因不相稱的破壞后果。
9.1.2 相關連接構件的節點要求以及基礎連接見本規程相關章節的規定。
10 地基與基礎
10.1一般規定
10.1.1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建筑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的有關規定。
10.1.2應對擬建場地表層填土的分布范圍、埋深以及巖土工程性質作地基勘察并作出評價,若有不確定因素可布置原位測試孔進行靜力觸探。
10.1.3對工程采用的基礎形式、大小尺寸應按照上部結構荷載和作用力、地質狀況以及周圍環境條件和適用要求等綜合情況確定。
10.1.4針對本建筑結構特點宜基礎淺埋,在滿足地基土承載力、變形和上部結構抗傾覆崁固要求的條件下,采用表層土作為持力層;同時應考慮工程水文地質條件以及對相鄰建筑的影響。
由于本規程的建筑結構樓層3層且自重較輕,一般淺層土容易滿足地基承載力和變形的要求,若在擬建場地周圍附近有勘察資料等可供參考利用時,可采用人工試挖、小螺紋孔等進行淺層勘察,確定基礎必須埋置在達到承載力和變形的老土上,否則應進行地基土處理使之達到要求。
10.2 地基基礎
10.2.1基礎高度不宜小于700mm,埋深不宜小于500mm,基底應設置墊層且厚度不應小于100mm。
10.2.2當地基持力層不能滿足承載力和變形要求是,應進行地基加強處理。同一結構單元應采用相同的地基處理措施。
10.2.3本結構體系宜采用混凝土剛性或配筋條形基礎或其它適用基礎形式。
10.2.4 采用預制實心砌體基礎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確保基礎整體剛度。
10.2.5具有地下室應進行抗浮驗算;其基礎底板、墻板以及頂板的尺寸、配筋、抗滲等級、抗裂以及裂縫寬度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10.2.6室內外管網應考慮預留,其連接應考慮地基變形的影響。
對于生活垃圾土、淤泥和淤泥質土、松散的砂、浜填吹填土以及流塑黃土等不能作為持力層,建筑垃圾及工業無毒害廢渣填土須進行機械碾壓、振動壓實處理達到承載力要求。對于底層地坪建議采用混凝土現澆并做好建筑防潮防水措施。為確保基礎布置與上部結構受力協調,上部結構豎向永久荷載作用合力點與基礎形心應盡可能接近,其偏心距不宜超過偏心方向基礎尺寸的15%。
10.3 基礎與上部結構連接構造
10.3.1 基礎應設上部墻體插入槽口,與上部結構連接構造要求以及混凝土條形基礎的最小構造應滿足圖10.3.1標注的尺寸要求。若基礎配筋應通過計算確定。
10.3.2 上部抗側力剪力墻的封邊板和墻骨柱與基礎應有可靠錨固,采用預埋金屬拉條或錨固螺栓應采用熱浸鍍鋅處理,連接的數量、直徑應計算確定并應滿足同一部位不應少于兩根拉條或螺栓,直徑不應小于12mm。
10.3.3 基礎與上部墻體應保證緊密接觸,可采用預埋墻體然后與基礎整體現澆或在插入槽口用細石混凝土灌縫,埋人基礎的墻段必須采用細石混凝土灌實,并且灌漿面應高于基礎面不小于100mm。
圖10.3.1 條形基礎尺寸及與上部墻體連接構造(單位:mm)
上部結構的墻體必須與基礎形成可靠連接,墻體傾覆力矩受拉作用主要依靠錨固作用承擔,墻體內灌漿能確保墻體的錨固效果和整體剛度,灌漿面抬高與基礎面錯開,能避免基礎到墻體過度的剛度突變,建議預埋墻體和拉接錨固件并與基礎同步現澆完成。宜采用統一的強度等級混凝土施工。應對基礎、灌漿混凝土同條件制作試塊。
11 施工與質量驗收
11.1 施工要求(搬運與安裝)
11.1.1 承擔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具備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工程或類似結構工程施工經驗,建立完整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過程控制與質量保證制度,施工前應按照施工圖和本規程的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審查通過后方可實施建造。
11.1.2 結構構件應由專業制作企業按有效的設計文件要求在工廠加工制作;出廠產品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并附有生產合格證書和相關力學性能檢驗報告。
11.1.3 運輸必須注意成品保護,進場吊卸及搬運應防止意外損傷、施工現場堆放應避免造成構件變形以及長時間熱曬雨淋。
11.1.4 結構構件的產品標識應符合以下規定:
1)構件名稱、編號和規格尺寸;
2)執行產品標準名稱、基材材質等級;
3)質量等級和外觀等級;
4)安裝前后、正反以及吊裝、支撐位置的標記;
5)質量認證標識、制作廠家名稱、生產和出廠日期。
11.1.5 構件為平面受力結構時,搬運及吊裝安裝就位過程應設置平面外穩定臨時支撐措施,防止發生失穩傾覆事故。
11.1.6 構件安裝過程中的開孔和損傷部位應及時采用膠粘劑進行表面封閉。不得在承重墻體或樓板上進行破槽埋管施工。
11.1.7 施工安裝主要流程應按圖11.1.6步驟順序進行:
構件出廠應具備出廠合格證,廠家應根據設計文件對每個構件進行編號,設定吊點及方向標示,方便施工現場的堆放、檢查、驗收以及安裝時吊裝順序的控制。施工前建議選擇有代表性的構件進行試安裝,總結調整完善施工方案。安裝過程要及時檢查完成部分的結構質量,施工臨時支撐要及時可靠,確保后續施工的安全可靠性。遇到雨、雪、霧以及風力大于5級,不得進行吊裝安裝作業。
11.1.7 樓蓋、屋蓋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1)樓梯平臺板在對應墻板上采用附加擱置支撐和屋面檁條在桁架上弦桿采用的擋塊均應采用粘錨結合固定等各類后置錨栓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參照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的要求進行錨栓抗力驗算和現場達標檢測。錨栓有外露部分應采用粘結劑全面遮蓋封閉;
2)樓板與底部支撐墻體的黏貼應樓板與樓板的拼接應;
3)屋蓋桁架應安裝定位準確,確保橫平豎直;在尚未完成設計規定的支撐前,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持桁架的垂直穩定,防止發生傾覆甚至整體連續傾覆事故;
11.1.8 墻體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1)墻板豎立校正后,應及時設置臨時支撐,在施工場地風力較大時應采取防止墻體傾覆的加強支撐的措施。
2)墻體安裝應確保垂直、豎向垂直偏差不應大于3mm,水平方向偏差不應大于5mm。
11.2 質量驗收規定
11.2.1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工程驗收應檢查下列文件和記錄:
1)有效的工程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以及相關設計文件資料;
2)產品及相關材料的出廠合格證書及相關質量證明文件、相關有效的性能及力學檢測報告、進入施工場地的現場驗收記錄和復驗報告;
3)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施工日志和記錄。
11.2.2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工程應對下列進場材料的性能指標進行復驗:
1)膠粘劑的強度性能指標;
2)結構受彎構件作荷載效應標準組合作用下的結構性能檢驗,在檢驗荷載作用下,構件不發生開裂等損傷現象,最大撓度不大于表11.2.2的規定,跨中撓度的平均值不應大于理論計算值的1.13倍
表11.2.2 構件撓度限值
構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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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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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蓋輕型結構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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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50(組合作用)
|
屋蓋檁條梁
|
l≤3.5m:l/200
|
吊頂中受彎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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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60
|
11.2.3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工程應對下列隱蔽工程項目進行驗收:
1)輕型結構樓板、輕型結構墻板、輕型桁架以及屋蓋檁條、屋面面板的安裝和粘接,。受力構件間的的膠合接縫過程和節點加強措施的記錄;
2)支撐構件、預設及預埋件、連接安裝,包括固定錨栓防銹處理以及表面防腐密封;
3)管線在結構構件的開孔以及密封處理;
4)墻體與基礎的連接、灌漿以及地基土、回填土和基礎施工記錄。
5)保溫、隔熱、隔聲、防水、防潮的處理構造;
11.2.4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工程的檢驗批的劃分、檢查數量和合格判定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檢驗批應按樓層、變形縫、施工分段劃分;
2)每個檢驗批應抽查10%且不得少于3間,不足3間全數檢查。
3)本規程主控項目的抽查樣本應全部符合規定;
4)泵規程一般項目的抽查樣本至少應達到80%符合規定,但不允許出現影響使用功能的缺陷;針對偏差類型的檢驗項目,不得超出規定指標的1.5倍的偏差值。
11.2.5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工程的質量驗收除執行本規程的條文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標準規范的規定,同時應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 配套使用;建筑、給排水、暖通與電氣及建筑防火等施工驗收應按照現行國家和相關行業標準規范的規定執行。
一、 主控項目
11.2.6結構構件規格尺寸、規格木基板條質量分類、覆面規格結構板物理及力學性能應符合設計以及本規程的規定和要求。并應按照下列條款進行復驗:
1)規格木基板條質量分類、覆面規格結構板、膠粘劑物理及力學性能應符合設計以及本規程的規定;
2)結構構件出廠合格證、相關質量證明文件及規格尺寸,外觀質量和標識符合設計及產品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 檢查出廠合格證、相關質量證明文件、量測和外觀觀測觀測檢查
11.2.7受彎構件作荷載效應標準組合作用下的結構跨中撓度的性能見證取樣復驗
檢查數量: 樓板、檁條、屋面板各隨機抽取3個
檢驗方法: 性能檢測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復驗報告
11.2.8 構件的支撐、支撐、膠合接縫、連接等的位置、節點作法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有松動。
檢查數量: 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查驗施工記錄;觀察、量測;用手推拉扳動檢查。
11.2.9 現場配制的膠粘劑的力學性能現場施工每個檢驗批同條件制作養護一組試件見證取樣送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及試件強度復驗報告。
11.2.10 每層的受力構件安裝的臨時穩定支撐,應達到膠粘劑強度75%養護齡期后,方可拆除。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檢查施工記錄。
二、 一般項目
11.2.11 材料進場應對品種、規格、外觀等按批次進行檢查,并按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存放,防止受壓和變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材料驗收記錄。
11.2.12 結構安裝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11.2.12的規定.
表11.2.12 結構安裝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
項次
|
項目
|
允許偏差(mm)
|
檢查方法
|
1
|
軸線位移
|
10
|
采用吊線和鋼尺檢查
|
2
|
樓層標高
|
±15
|
采用水準儀和鋼尺檢查
|
3
|
構件之間的膠合接縫
|
±1
|
用鋼尺檢查
|
4
|
墻體、桁架垂直度
|
5
|
采用2m指針式靠尺或
吊線與鋼尺檢查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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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桁架側向彎曲
|
L/1000且
≤10
|
采用拉線和鋼尺檢查
|
6
|
墻體、樓、屋蓋表面平整
度(兩側面)
|
4
|
用2m靠尺、塞尺檢查
|
7
|
輕型結構樓板、桁架、屋
面板、檁條梁擱置長度
|
+10
-5
|
用鋼尺檢查
|
8
|
桁架、檁條梁支座軸線與支承面的中心線的偏差
|
10
|
用鋼尺檢查
|
9
|
桁架、檁條梁支座標高
|
±5
|
用水準儀檢查
|
9
|
相鄰墻板表面高低差
|
±3
|
用2m靠尺、塞尺檢查
|
10
|
相鄰墻板表面平整度偏差
|
4
|
用2m靠尺、塞尺檢查
|
11
|
建筑全高垂直度
|
H/2000
|
用經緯儀檢查
|
12
|
屋蓋支撐系統的完整性
|
符合設計
|
對照設計文件,實際丈量,檢查交接檢驗報告
|
注:L、H分別為構件長度和建筑總高;
12 防護與維修
12.1 一般規定
12.1.1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土建施工承包單位應向業主提供《房屋結構使用維護說明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房屋結構主要組成材料;
2)結構連接位置,可承重安裝部位及荷載限制;
3)使用注意事項;
4)日常防護與定期維護要求;
5)承包單位保修責任。
12.1.2 房屋交付使用后,須向物業部門遞交房屋結構竣工圖,并應建立房屋結構檢查和維修技術檔案,對房屋檢查和維修情況詳細和準確地記錄在案。
12.2防護與維修
12.2.1 房屋結構的日常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避免對墻體發生強烈撞擊或銳器接觸;
2)應避免主要受力構件長時間受超過60℃的高溫或明火侵害;
3)墻體和樓屋蓋上懸掛荷重、位置應符合設計相關規定;
12.2.2 對長期暴露在室外和承擔集中荷載、變形敏感部位,必須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
12.2.3 房屋日常防護過程中發現構件變形、開裂、損壞、連接部位松動、滲漏、脫落等,應及時組織檢查判別危害程度,制定處理方案,實施有效的補強、加固維修。
應抓重點、對敏感部位加強防護,發現問題應集中解決影響結構安全和耐久的要害部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房屋使用不當結構主體長期受高溫熱輻射的影響,以及改變用途超載使受力桿件應力變化過大以及影響結構穩定性。通過防護和維修確保房屋結構正常的工作狀態。
附錄A木基板條材質等級
A.0.1通過對實木條板、膠合條板分別進行目測分等,達到對原料質量控制,確保產品性能穩定。分別用于制作不同受力構件的玻纖增強覆面規格結構板。
A.0.2根據表A.0.2-1和表A.0.2-2材質指標要求,對實木條板、膠合條板的挑選和規格鋸切篩選分別分出一等、二等材質444mm×44mm×16mm規格實木條板、規格膠合條板必須每塊分別標記后碼堆自然風干備用。
表A.0.2-1實木基條板材質目測分等指標
檢量缺陷
名稱
|
檢量與計算方法
|
允許限度
|
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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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
III級
|
腐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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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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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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