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 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
SE —— 抗震設計極限狀態荷載效應設計值;
RE ——地震作用時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
γRE—— 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體現強剪弱彎原則;
Sdc——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荷載效應設計值;
C —— 結構構件按正常使用要求規定的變形限值;
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荷載效應組合與桁架模型分析計算得到桁架以
及其桿件的變形;
[ω]——桁架以及其桿件的變形限值;
Nr ——板邊桿件的軸向壓力或拉力設計值 (kN);
B0 ——樓、屋蓋平面內板邊桿件中心軸線之間平行于荷載方向的間距(m);
b —— 沿平行于荷載方向的開孔長度尺寸(m);
M1——樓、屋蓋平面內全長的彎矩設計值(kN·m);
按簡支時M1 = W L2 / 8
M2——樓、屋蓋平面內開孔長度的彎矩設計值(kN·m);
按簡支時M2 = W a2/ 8
W ——作用于樓、屋蓋的側向水平均布荷載設計值(kN/m);
a —— 沿垂直于荷載方向的開孔長度尺寸(m);
L —— 垂直于荷載方向樓、屋蓋長度(m);
g、q——桁架上弦桿作用的均布恒載、活載(或雪載)設計值;
l——桿件的計算長度桿件的計算長度。
條文說明:本章所列術語和符號參造國家現行標準《工程結構設計基本術語和通用符號》GBJ132和《建筑結構設計術語和符號標準》GB/T 50083的規定并結合本材料和結構構件特點增加了相關內容。
3 材料
3.1結構構件材料
3.1.1木基板(條)用材分為實木和膠合木兩種材質,應對兩種材質的木基板(條)分別按目測材質等級進行分類,挑選去除表皮漆膜和污垢后按規格尺寸切割并經室內自然風干達到當地平衡含水率,符合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結構用規格材質的要求。
3.1.2木基板(條)用材采用目測法進行分級,分級選材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
3.1.3 用于制作覆面規格木基板的專用膠液應按照產品配方、工作活性和時效要求進行制作生產,基板組合拼接浸入膠液、玻纖覆面必須按制作工序嚴格實施。基板間膠液層、覆面層厚度以及成型的覆面規格木基板厚度、平面尺寸等必須達到產品標準的要求。
3.1.4 結構構件粘接用膠粘劑應嚴格控制產品質量,確保粘接及耐久性能的穩定。
3.1.5 膠液和膠粘劑的可操作時間以及固化齡期應符合本規程附錄B的規定。
3.1.6輔助襯墊用木制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的規定;輔助連接固定用金屬螺栓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六角頭螺栓——A和B級》GB/T 5782、《六角頭螺栓——C級》GB/T 5780的規定;輔助連接固定用釘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緊固件機械性能》GB/T 3098的規定。輔助連接固定的金屬連接件應進行防腐和封裝處理。
3.1.7 鋼筋混凝土基礎以及剛性混凝土基礎的鋼筋、混凝土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相關規定;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基底混凝土墊層的強度等級宜為C10。
條文說明:
3.1.1~3.15 依據我國對承重用木材的材質分類要求,結合用于制作覆面規格木基板的工藝要求和生產與工程實踐提出要求。對于采用回收木材按目測材質等級分類制作的規格材,由于其實際機械強度和性能損傷的不確定性,宜選擇在擱柵、檁條和小跨度桁架中使用,不宜用于露天結構。應在生產過程中確保規格基板制作的質量穩定有效控制人為誤差。
由于該承重用結構構件通過玻纖覆面膠合規格木基板與專用膠粘劑粘接制作,其受力、變形以及破壞形式具有復合材料的特征,顯然不能采用單一材料的性能指標進行復合材料應用分析,眾所周知我國制定了《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采用了以概率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的設計方法,考慮到結構構件材料強度與試件材料強度有明顯的差異性,本結構材料體系為符合設計方法的要求,需要進行大量的系統調研、實測和試驗數據,有效獲得和評估覆面規格材、組成的受力構件及其連接的基本性能和材料力學指標。針對其在結構中的受力特點和試驗數據統計的需要,基于統計學理論對離群值的判斷處理和回歸分析的有關規定,進行材料試件的分類數量統計,滿足對強度等性能的概率分布逼近正態性的假設。由于對試件的選材、制作及試驗所需費用較大,試驗周期長,試件數量過少或過多顯然都是不適合的。需要充分估計試件制作本身的變異性和保證其代表性,并在數量上達到研究和統計試驗結果數據滿足置信區間分布的統計要求。
為了獲得不同組合和厚度覆面規格木基材料強度及彈性模量的標準特征值,參照國家標準《木材物理力學試驗方法GB1927~1943、《木結構試驗方法標準方法》GB 50329、《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GB/T17657 的試驗方法,編制組組織了上海、北京等五家科研及材料檢測機構進行了結構構件材料的不同規格種類包括拉、圧、彎、剪、局部承壓以及連接性能、抗凍、耐久等近4000個小件試樣,共計5458組數據的測試,嘗試統計其變異性的影響和匯總分析,按照試驗的顯著性水平率α=0.05,材料強度與頻數服從正態分布,以概率分布的5%分位值統計,計算獲得小件試樣強度標準特征值:
fk = μf—1.645σf
設計值f的確定參照國內外研究成果,考慮其木基復合和受力變形及破壞的特征,嘗試按以下方式進行計算:
f =(KP· KA·KQ·fk)/ γR
其中 γR——抗力分項系數,按受彎γR =1.60;受拉γR =1.95;受壓γR =1.45;受剪γR =1.50
KP——公式計算精確性影響系數 取:受彎1.0;受拉1.0;受壓1.0;受剪0.97
KA——尺寸誤差影響系數 取:受彎0.94;受拉0.96;受壓0.96;受剪0.96
KQ——構件材料強度折減系數 取:受彎0.36;受拉0.26;受壓0.58;受剪0.31
KQ = KQ1·KQ2·KQ3·KQ4
KQ1——生產工藝原料缺陷影響系數
KQ2——基板干燥缺陷影響系數
KQ3——長期受荷徐變強度折減系數
KQ4——尺寸不同影響系數
通過試驗分析、生產考察、工程經驗統計,經研究及計算匯總:
f = fk ·K
K的取值:受彎0.21;受拉0.13;受壓0.39;受剪0.19
彈性模量的取值修正原則一是按實木基板和膠合木基板確定其設計值;二是考慮使用濕木基材的變形比干木基材大,宜取值降低10%。
以上各類影響及折減系數隨著生產工藝水平的提升,工程應用經驗的不斷豐富以及試驗研究的不斷深入等因素,并在行業內進一步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修正。經系數修正后相關性能指標設計值詳見本規程附錄C和附錄D。
3.2 其它工程材料
3.2.1 建筑節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以及保溫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產品和應用技術標準的規定。
3.2.2在正常使用年限內,屋面及露臺的防水面層材料應具備承擔荷載的作用,并且與玻纖膠液覆面結構層的相容性和耐久性應得到保證。
3.2.3 用于墻體、樓蓋空腔內的吸聲材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聲學 混響室吸聲測量》GB/T 0247要求進行測試,并在250Hz至2000Hz頻率范圍的降噪系數應不小于0.80。
4 建筑、給排水、暖通、電氣及防火設計
4.1 建筑和建筑節能設計
4.1.1 本規程建筑類型和建筑構造適用于三層及三層以下,每層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m2的獨立和聯排居住建筑、低層小型商業建筑、旅館和度假小型旅游建筑、居住庭院以及小景觀建筑等。
條文說明:
目前該結構構件的應用處于推廣初期,結合結構設計的要求,在建筑體型和平面上盡可能均衡一致,控制樓層面積,避免錯越層、大空間、懸挑等布置,除非特殊要求一般不設防火分區。
4.1.2 建筑套內空間設計,窗臺、護欄、臺階以及樓梯間等設置和尺度要求按照《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執行。
4.1.3 建筑外墻外、內側裝修以及樓地面、屋面層一般做法:
圖4.1.3-1 外墻內、外表面一般做法 圖4.1.3-2 地面一般做法
圖4.1.3-3 坡屋面一般做法
4.1.4 住宅臥室或書房以及起居室(廳)的允許噪聲等級(A聲級)應分別不超過白天:45dB、50dB;夜間:35 dB、40dB。其外墻、外窗、分戶墻、分戶樓板、外窗、戶(套)門、分室墻的空氣生隔聲量以及分戶樓板撞擊聲隔聲量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相關條文的規定。
條文說明:
4.1.4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提高包括聲環境在內的生活環境質量的要
求不斷提高,人們的噪聲容忍度也不斷下降。為了能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的發
展水平、建筑聲學技術的發展水平,滿足人們對民用建筑的聲學要求。《民用建
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對規范的適應范圍、噪聲聲級的具體執行標準值、
測量方法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內容詳實具體可操作性強。
4.1.5 建筑室內計算溫度冬季、夏季臥室和起居室分別為18℃和26℃;
4.1.6 建筑平、立面不宜內收外突過多,外表面宜采用淺色飾面材料,其體形系數應滿足建筑各氣候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4.1.7 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參數應符合建筑各氣候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
4.1.8 建筑外窗的窗墻面積比以及遮陽系數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各氣候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
4.1.9 建筑的體形或圍護結構熱工性能不能全部符合4.1.5條、4.1.6條和4.1.7條規定時,應按照國家現行建筑各氣候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進行權衡分析判斷。
條文說明:
4.1.9 我國幅員遼闊,地形復雜。由于地理緯度、地勢等條件的不同,各地氣候相差懸殊。因此針對不同的氣候條件,各地建筑的節能設計都有對應不同的做法。炎熱地區的建筑需要遮陽、隔熱和通風,以防室內過熱;寒冷地區的建筑則要防寒和保溫,讓更多的陽光進入室內。為了明確建筑和氣候兩者的科學關系,《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將全國劃分為了7個主氣候區,20個子氣候區,并對各個子氣候區的建筑設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以及行業標準:《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134;《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等規定執行,并滿足全國各省市根據所在氣候區制定的地方節能標準的要求。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墻、樓板的熱工指標見下表:
構件類型
|
厚度(mm)
|
熱阻值(m2·K/W)
|
輕型墻體
|
156
|
2.10
|
輕型樓板
|
156
|
2.10
|
`屋面板
|
20
|
0.11
|
4.2給排水設計
4.2.1 居住建筑的生活給水系統和生活熱水系統的水質和生活雜用水系統的水質均應符合使用要求。
4.2.2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和管道的設置應保證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閥門和配件應符合耐腐蝕和耐壓的要求。套內分戶用水點的給水壓力不應小于0.05MPa,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
4.2.3. 住宅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開孔孔邊應密封處理,墻板和樓板均不允許開槽布管。開孔尺寸及位置應征得結構認可。
4.2.4 設有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構造內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排水管道造成樓板開孔較大時應進行結構加強并確保孔邊封堵密實。
4.3暖通與電氣
4.3.1 分體空氣調節器的室外機應放置在空氣流動通暢且避免進風與排風氣流發生短路的室外空間。應確保室外機的位置方便維修操作以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設備運行中對周圍環境造成的熱和噪聲污染。
4.3.2采用室內自然通風時,浴室、廁所以及洗衣房可自由開啟的凈通風面積應不小地板面積的4%,當大于0.15m2可按0.15m2取值;臥室、起居室、廚房等其它居住房間的自由開啟的凈通風面積應不小地板面積的4%,當大于0.5m2可按0.5m2取值。
4.3.3 浴室、廁所以及洗衣房等潮濕房間宜設置機械排風,當采用間斷或持續運行時,排風量分別不應小于100m3/h和35 m3/h。
4.3.4 當室內裝有空氣燃燒運行設備,應確保居室空間的空氣量平衡。
4.3.5 建筑室內的空調冷熱管道應進行絕熱處理,防止凝結水汽的凝結侵蝕。
4.3.6電氣線路的選材、配線應與住宅用電負荷相適應,并應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4.3.7配電系統的接地方式應可靠,并應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4.3.8每棟居住建筑應設置電源總斷路器,總斷路器應采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4.3.9 住宅套內的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配電。安裝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4.3.10應采用提高建筑用電能效的配電技術和用電產品。
4.4 防火設計
4.4.1 除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房屋建筑與構件防火規定外, 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表4.1.1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構件名稱
|
燃燒性能
|
耐火極限(h)
|
承重的墻、柱、梁
|
難燃體
|
1.00
|
分戶墻、樓梯間墻
|
難燃體
|
1.00
|
樓板
|
難燃體
|
1.00
|
非承重外墻
|
難燃體
|
0.75
|
疏散走道兩側墻
|
難燃體
|
0.75
|
房間隔墻
|
難燃體
|
0.50
|
屋面承重構件
|
難燃體
|
0.50
|
疏散樓梯
|
難燃體
|
0.50
|
吊頂
|
難燃體
|
0.25
|
注:除屋面防水層及圍護用非承重構件外,其它部分均應達到難燃體且耐火極限不小于0.50h。當一棟建筑有多個不同高度屋面時,除最高的屋面滿足上述規定外,其它屋面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提高至不應低于1.00h。
|
條文說明:
4.4.1 對于輕木結構住宅在2層及以下的建筑面積不大于600m2且防火分區長度小于60m,可按四級耐火等級設計,本規程的建筑考慮其居住使用和三層高度,,參考其它建筑的相關規定,適當提高一些指標并制定本條文。對于同一建筑具有不同高度的屋面,考慮較低部分屋面火災蔓延可能,則提出較低屋面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提高至不應低于1.00h。從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材料以及組成構件的耐火性能來看,其耐火等級優于輕木結構,因此其3層建筑是能夠達到防火安全。
4.4.2玻纖增強覆面木基復合輕型低層居住建筑的每層最大允許長度從底層至三層分別為100m、80m、60m。當建筑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層最大允許長度允許延長1倍。
條文說明:
4.4.2 按不設防火墻并且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來設置本條規定。
4.4.3 建筑內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當房間疏散門在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的不應大于25m;當房間疏散門在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不應大于16m。
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當房間疏散門在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不應大于20m;當房間疏散門在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不應大于14m。
3)首層若設有樓梯間,應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或采取擴大樓梯間的面積。
4)房間內任意一點至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6m。
5)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系統時,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條規定增加25%。
|